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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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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人才人事和劳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区人才人事和劳动工作的发展规划,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服务。
2.负责全区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全区参照管理机关和人员实施管理。
3.综合管理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统一规划,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负责全区专业技术职称制度改革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的综合管理;负责各类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选拔,表彰和管理。
4.负责全区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培育、管理区人才市场和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5.综合管理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和退管工作。编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和工资计划;负责国家和省、市工资,补贴,津贴规定标准等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区辖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
6.负责营以下转业军官的接收工作,协同做好军转人员上岗培训。
7.承担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具体日常工作。负责全区机关科级(含科级)以下机构以及事业单位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的审核和报批;参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协同有关部门推进各类事业单位改革;负责事业法人登记的管理工作。
8.统筹管理全区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劳动就业工作;制定区劳动力市场规则,组织实施劳动就业;指导全区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
9.承担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综合管理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证和集体合同的审核工作。
10.依法开展劳动监察。
11.组织实施国家颁布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及其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区辖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和社会劳动者技术等级的考核工作;管理职业技能鉴定,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综合管理区内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
12.负责区内企业职工劳动保护,承担区劳动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13.负责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最低工资标准,工资集体协商规则,劳动力工资指导价位等工作。
14.协助做好市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工作。
15.负责全区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专业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劳动力资源的各类统计和综合分析工作。
16.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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